办理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受理机构: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文末);(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注意:此处管理人员可借用,导演、编导、播音主持等广播电视相关专业毕业生均可。)(四)办公场地证明;(五)企事业单位执照。详情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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