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本年度重点资助能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展览项目;重点资助能够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水韵江苏”品牌推广类项目;重点资助“建党百年”题材、运河题材、长江题材的文艺精品传播;重点资助能够讲好中国故事、江苏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
(三)申报传播交流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具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或新媒体手段相结合的项目,应是能够把握分众化审美需求、实现精准垂直传播,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
(五)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从区域范围上可以分为国(境)内和国(境)外。由于评审侧重点,特别是资助方式不同,国(境)内和国(境)外项目不可在同一个项目中混报。在港澳台地区开展的项目,由于资助方式与在内地(大陆)实施的项目不同,可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中申报。
(六)申报项目应是在2021年1月1日(含 1 月 1 日)后实施,且能够在 2022年6 月 30 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依据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境内、境外),艺术门类(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美术作品展览,展览、展演的新媒体传播),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项目资助额度为50—150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展陈布置、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与展览展演相关的出版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学术研讨、展陈布置、资料录制、与展览展演相关的出版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直播服务、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按照实际情况全额或按比例分期拨付资助资金。
(三)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该项目不能申报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8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二)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已落实资金不得少于申请资助资金。
(三)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五)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展演和展演的新媒体传播项目,应于2020年8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申报前需与巡演承接方签署意向协议。
(六)申报美术作品展览和展览的新媒体传播项目,应于2020 年 8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申报前需与承接方签署意向协议。
(七)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品种申报艺术基金,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资助项目。
六、申报材料
(一)《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 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2019 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0 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直播服务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市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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